隨縁居

 

七月一日看到新聞報導台灣高檢法院起訴李登輝先生, 侵佔國安基金, 此舉牽動了台灣人民之政治神經, 亦引起海外華人的注意, 在此試論個人看法:

 

台灣雖然實行民主制度已有多年, 但與「民主」配套的「監督」仍是尚在學步中。原本在威權強人時代, 「法治」只是對老百姓與一般官員, 尤其在「反共抗俄」時代, 司法監督體系幾乎對總統與執政當局形同虛設。從兩蔣時代, 國家預算中的國防外交預算, 都是總統的私房錢, 「立法權」與「司法權」都無法監督的死角, 連帶著各級行政首長的特支費亦是在法不全下, 形同各級行首長的私房錢, 依首長的個人喜好而使用, 成為行之有年的違法行為。

 

不但法律如此, 稅法亦是立法從嚴, 在執法上從寬。一旦執政者對「異議份子」不滿意, 不管是民選的地方首長, 必套之以法律, 對事業有成的商人, 必套之以稅法, 被盯上的不是落馬下台, 就只能消聲匿跡, 因此監督體系是附屬在行政體系之下的執政工具而已。

在台灣進入直接民選的「全面民主」後, 台灣人民開始政治覺醒, 但是民主素養仍在培養中, 加上法律亦尚未全面檢討, 無法達到與時進歩的狀態。 所以台灣上下, 都仍處於「民主症後群」的不適期, 每個人都在調整與適應中, 在今日行政、立法體制已大體成形, 司法仍是擺脫不開執政當局的支使而獨立辦案。

 

因此不管之前, 宋楚瑜在省長任內的興票案, 馬英九台北市長任內的特支費案, 謝長亭高雄市長任內的特支費案, 陳水扁總統任內貪污案與今日正起訴中的李登輝總統任內侵佔案件, 其負面意義是政治迫害或政治清算, 而正面的意義則是台灣正逐歩朝向「法治」進歩當中。

 

今日台灣司法再審判李前總統, 重新由法律檢視御任總統之作為。 雖然此案仍帶政治色彩, 尤其在沒有直接證據就走此險棋, 不只對明年選情是吉凶難卜, 對於台灣司法亦是一考驗。 是只審判李前總統, 或審判歷史, 連同對「開明專政」時代的歷任總統, 都依相同標準檢視是否違法。 因為台灣的輿論新聞已完全開放, 人民很難像以往由執政者, 肆意控管輿論新聞, 做出未審先判的誤導。 而在全民監督下, 司法體系亦難像以往一味聽命於執政當局, 或司法人員的藍綠喜好, 而選擇辦案。

 

個人倒希望借此案, 台灣全民在「法治」關念基礎下, 確實監督司法脫離行政體系, 強化行政、立法、司法三權鼎立的民主制度, 必能使台灣各項法律更趨嚴謹完善, 司法的執行能力亦能借此案確實落實。 更希望人民能建立成熟的「法治」關念, 早日成為只問是非, 不問顏色的國民, 讓台灣的「民主政治」持續向上提升, 則此案對全民將是一大助益。

 

唐朝有一位地方首長一王魯, 在任內為了貪財以飽私囊, 所以貪贓違法, 徇私舞弊, 無所忌諱。一日當地百姓聯名具一狀子, 檢舉親信幕僚, 貪法瀆職, 接受賄賂, 並列舉証據與罪狀多條, 要求他繩之以法, 處以重刑。

 

王魯一看訴狀上列舉的各條罪狀, 簡直就是指出他的犯法, 看完已汗流浹背, 竟在狀子上寫了:「汝雖打草, 吾已蛇驚」, 這就是「打草驚蛇」成語的由來。

 

撇開政治層面, 此案是台灣法治的一大進步, 從今而後, 台灣的各級行政首長, 下自鄉鎮長, 上至總統, 在為政時, 不能再隨意便宜行事, 而只能依法行政, 努力做到「民之所欲, 常在我心」。 在司法檢查官的「擴權」下, 貪污枉法之詞, 可以在台灣束之於高閣, 若中國大陸地區不因蛇驚而進歩, 則旅居海外的台灣人, 就會續繼自豪的說:我是台灣人。

 

郭琛 2011-07-04, 德國